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日照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日照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RiZhao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RCIA。
第二条 日照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本市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质量监督、工程检测、建筑产业化、技术咨询、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凝聚力量、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联合全市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行行业科技进步和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加快建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为建成“建筑强市”,促进日照市精彩蝶变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机关是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审批局。管理机关是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会接受登记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与北京路交汇处北50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建筑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出有关行业经济发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受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检验鉴定、技术认证、危大工程评估论证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在会员单位中推动创优争先,组织经验交流,受主管部门委托,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七)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承担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能转移,完成委托和购买服务;
(九)按规定组织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应用工作;
(十)做好行业宣传,收集、分析和发布协会和国家、省政策法规、文献资料、行业市场信息,宣传会员单位典型业绩和典型案例,通告行业市场动态和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施工、管理与科技创新成果等;
(十一)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制定、实施、推广信息技术在行业的应用;
(十二)积极推广绿色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促进全行业的技术发展;
(十三)发展同省内地市及国内、境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日照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咨询监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督、勘察设计、建筑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单位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协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的活动;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职能范围内的各类服务和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
(六)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1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和行业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与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原则上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定。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按照《条例》规定增加)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按照《条例》规定增加)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